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联合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及其合法孳息;
(二)接受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性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拨款、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以及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而获取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一条联合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经营性单位会员年会费标准为:会长单位每年200,000 元;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150,000 元;副监事长/常务理事单位每年80,000元;理事/监事单位每年40,000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15,000 元;
(二)非营利性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会员年会费不分会员层级、类别,定额为2000元;
(三)个人会员免收年会费。
第五十二条联合会经费应用于维持联合会正常办公、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联合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联合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四条联合会建立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报告,定期向会员大会、理、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或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办理相关证件的变更手续。
第五十八条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联合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劳动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