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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误解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案
[来源:本站 | 作者: | 日期:2017-08-24 | 浏览2559次]

案情简介

黄女士称其2015年7月在A银行购买了某分级基金与某医疗保险,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没向其提示投资风险,导致其高位接盘,签完合同之后才知晓产品具体价格,2016年,其购买的基金产品本金亏损,导致其财产损失惨重。黄女士表示其本人无法接受A银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希望有关部门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后,某市金融纠纷调处中心立即与A银行联系,要求A银行查清事实,妥善处理。经查询A银行系统记录,黄女士的确从A银行购买过医疗保险,但并未查询到购买分级基金的记录。经与黄女士核实后发现,黄女士购买的分级基金是在B证券公司购买而非在A银行购买。在黄女士购买医疗保险的过程中,A银行客户经理曾向其提示过风险,并建议其在盈利时抛售,但黄女士未予采纳该建议。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向客户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特点、风险点,不得对客户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理财产品收益,同时要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其他交易资料,避免产生金融纠纷。

2.金融消费者应不断提高金融知识素养与风险识别力,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需认真阅读有关产品条款、产品说明书,充分了解所购买的产品信息,特别是有关金额、收益、期限、赎回等重要条款,留存相关业务回执凭证,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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