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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拒兑残损外币案
[来源:本站 | 作者: | 日期:2017-08-24 | 浏览3807次]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28日,投诉人林某向12363电话投诉称,其在A银行某中心支行申请将面值500元的1张港币兑换为人民币,银行以该外币缺损1个小角为破损币为由不予兑换,林某认为该外币缺损部分很小,不影响外币的真实性认定,且该外币是在其他银行兑换而出,质疑为何不同银行对破损币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因此认为该银行拒绝兑付其外币不合理。


处理过程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林某投诉后,及时转办A银行,要求该银行查清事实,妥善处理。经查,根据《A银行省分行数据集中系统柜面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006版)第一章“柜台现金操作规程”第五节“现金兑换”中“基本规定”第(七)点,“残损外币不予兑换,可为客户办理托收”。随后该行网点工作人员先后多次致电投诉人,向投诉人做了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并联系投诉人提供相关的制度文件供查阅。投诉人对A银行依制度规定不予兑换外币残损币的做法表示理解,对该行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1、《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亏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亏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该条款规定的币种为人民币,并没有涉及外币币种的范围。

2、《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整体上看,外币残损币的兑换标准和强制性兑换义务没有明确制度规定,但该条例对外币残损币兑换业务开展具有原则指导作用,金融机构可以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自身条件在外汇业务办理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应适度掌握残损外币兑换标准,尽可能为客户提供优质外汇服务。在金融管理部门没有明确制度约束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从自身经营风险考虑,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研究探索合理的残损外币兑换标准。

2、积极引导金融消费者合理使用境内外的金融服务资源。在境外旅游、出差归国前,可在境外的兑换点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以避免回国后因兑换标准差异而不能进行有效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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