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2021年12月31日,广州市金融纠纷调处中心发布了《关于<广州市金融纠纷调处中心收费办法>的公示》(以下简称《公示》),现予以转发,请各会员单位阅知,如有意见建议请按《公示》公布的途径反馈。
广州市金融纠纷调处中心关于《广州市金融纠纷调处中心收费办法》的公示
广州市金融纠纷调处中心是经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民办非企业法人,主要职能为调处金融民商事纠纷或其他民商事纠纷;提供纠纷争议中立评估的服务等。为了更好地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的纠纷非诉化解服务,广州市金融纠纷调处中心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等文件的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州市金融纠纷调处中心收费办法》,并向行业、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未收到有关部门的反对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中心的收费服务程序,现将《广州市金融纠纷调处中心收费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期: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7日。社会各界如对该收费办法有意见的,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120号,邮箱:fcp_tczx@126.com。联系人:林伟涛 020-89114337,18826245004。
附:《广州市金融纠纷调处中心收费办法》
广州市金融纠纷调处中心
2021年12月31日
第一条 广州市金融纠纷调处中心(以下简称“广州金调”)是由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依法独立开展金融民商事纠纷的非诉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专业的金融纠纷调解、调处和中立评估服务。为提供中立性、专业化、快速便捷服务,推动金融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稳健发展,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建立完善调解经费保障体系的要求,广州金调探索实施收费服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广州金调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金调服务收费原则(一)公益服务原则。广州金调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各项收费收入用于服务金融消费者、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二)收支平衡,保障发展原则。广州金调在业务主管单位、举办单位、理事单位的共同支持下,服务收费秉承覆盖成本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各项费用的收取以保障本机构日常运行需要为基础,并能够支持本机构的未来发展,留有适当余地。(三)促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事业发展原则。促进广州地区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政策的有效落实和取得工作的具体成效,辐射和带动粤港澳大湾区以及广东省金融民商事纠纷的非诉多元化解工作。为引导纠纷各方优先选择使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促进金融与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长远发展,广州金调采取低收费标准符合条件免费服务原则。
第三条 广州金调的服务收费分为调解服务收费、调处服务收费、中立评估案件服务收费三类。
第四条 调解服务收费。经广州金调调解成功的各类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按以下标准收费。其中,金融消费纠纷类原则上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的原则上由借款人承担,其他类型纠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承担,协商不成的由广州金调确定承担。(一)没有争议金额请求项及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的,按1000元/件收取调解服务费。(二)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按照人民法院财产类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调解服务费,根据争议金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取:1.不超过20万元(含)的部分,按1000元收取;2.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按0.375%收取;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0.25%收取;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225%收取;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2%收取;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175%收取;7.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15%收取;8.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25%收取。(三)经调解,争议各方没有达成一致协议的,不收取调解服务费。(四)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需由广州金调协助申请司法确认的,按1000元/件另外收取调解服务费。
第五条 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是广州金调的举办单位,为了落实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章程,更好服务联合会会员单位,推动广州地区金融机构积极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广州金调每年为联合会会员单位提供一定数量的免费调解服务。免费调解的范围应为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的小额纠纷案件或者其他无争议金额请求项的纠纷案件,包括联合会会员单位为申请方或被申请方的案件。会员单位免费额度覆盖辖内非会员分支机构以会员单位名义参与调解的案件。免费调解纠纷案件数量包括达成或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也包括需由广州金调协助申请司法确认的情形。(一)会长单位/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免费调解100件;(二)副监事长/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免费调解50件;(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免费调解25件;(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免费调解10件。
第六条 广州金调受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委派或委托的调解案件,若为诉中、仲中或其他阶段的委托调解,原则上不收费;若为诉前、仲前委派调解,原则上按本办法规定收费。如委派委托法院/仲裁机构有具体规定的,优先适用其规定收费。
第七条 调处服务收费。经广州金调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申请调处的,经广州金调主任同意后可启动调处程序。调处庭由三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员基于对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综合考量,作出调处意见。调处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0000元/件,由申请方支付。如有多个申请方的,由各申请方分担调处服务费。
第八条 中立评估收费。对于重大、疑难或具有典型性的金融纠纷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广州金调可聘请三名与纠纷各方均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基于对各方当事人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综合考量,作出建议性的评估报告。中立评估服务费收费最低为50000元/件,具体费用按照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涉案金额等与独立专家和申请方协商确定,由申请方承担。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到异地开展调解或调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且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开展异地调解或调查,期间调解人员的食宿、交通等实际开支由各方当事人协商承担,各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申请方承担。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聘请第三方参与调解工作(如评估、翻译、鉴定人员、协助查找被申请人联系方式等),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且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聘请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各方当事人协商承担,各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申请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服务费支付方式。付款方为联合会会员单位的,可根据会员内部制度要求选择按照公历日历年度统一结算支付、逐件支付或批量支付等方式进行。付款方为非联合会会员单位的,逐件支付。逐件支付的,付款方应在收到缴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金调支付服务费。
第十二条 广州金调收取费用,应向当事人出具正式票据。
第十三条 对广州金调给予了人员、资金、技术等支持的单位作为调解服务的付款人的,具体的收费事项可另行协商。
第十四条 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是广州金调和广州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调委”)的举办单位。广州金调与金调委实行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本收费办法适用于广州金调调解/调处/中立评估案件服务费用的收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金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理事会审定,同时向广州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请示/报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金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