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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靠监管也要靠自己
[来源:本站 | 作者: | 日期:2018-02-26 | 浏览708次]
 近年来,借助网络和科技的力量,金融行业构建起以资源共享、要素共享、利益共享为特征的金融模式。在科技推动普惠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企业、人员借助金融消费市场良好发展势头,蒙骗、欺诈消费者,使得不少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严重。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栗元广在日前于京举办的“共享·金融改变未来”论坛上表示,从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的数据来看,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一些不合理的服务收费问题依然严重、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高收益,低风险”的旗号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各种投资理财陷阱让人们防不胜防,在社区、学校、农村等地区这类问题尤为突出。

监管“加码”消费者保护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李艳明在论坛上强调说,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作为金融生态中重要的一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当前金融行业的重要工作之一。2016年8月,国务院批复成立了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20余个部门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重点已经成为普遍共识,近年来我国从法律、法规上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2013年修订、201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把金融服务纳入了调整的范畴,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相关信息告知、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进一步强化金融行业经营者的责任。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8项权利。
李艳明透露说,近期,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27个部委将共同签署下发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金融行业放心消费的创建工作,加强企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也要理性消费
    中国消费者报社副社长杨力军分析认为,伴随着消费升级,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品质要求越来越高,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便利性、可获得性等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在消费升级的新时代,应该及时推动金融服务实现共享、共治、共赢,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金融消费者教育与权益保护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今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提出打破刚性兑付,这意味着以后保本理财产品没有了,投资理财不能刚性兑付,金融机构理财产品赚了是你的,亏了你也要自己承担,这一点需要金融消费者充分重视。
    董希淼提醒说,建议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务必仔细辨别金融平台的有无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牌照、是否有金融行业准入资质。同时,要形成风险与收益平衡的观念,不可再抱有“只看收益不看风险”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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