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东省司法厅起草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立法程序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通过,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法》之后的又一重要纲领性文件,是人民调解工作的行动指南,对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规范化建设,促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创新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一、调解原则
遵循自愿平等、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权利以及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排查民间纠纷。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案件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一般由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选择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当征得被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二)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三)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处理或者受理,且未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的。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方式和程序
(一)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
(二)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核对证据材料,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三)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
(四)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五)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程序调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