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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维权不应将责任推给银行
[来源:本站 | 作者:经济参考报 | 日期:2018-08-03 | 浏览1633次]

近期,部分网贷平台私募基金出现项目逾期、兑付困难、实际控制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少数投资者未能分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网贷资金存管私募基金托管中的作用,采取了网络发帖攻击等“维权措施”。这些行为违法违规,给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带来冲击,应客观理性地看待银行在资金存管托管中的角色和职责。

那么,商业银行在网贷资金存管和私募基金管中,究竟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等,存管银行对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这就说明,银行存管业务并非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信用背书。《指引》第二条、二十条、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银行的免责情形,如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等。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政策指引,私募基金托管银行的职责主要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资料;根据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等。毫无疑问,银行在托管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托管合同。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风险事件看,托管银行已经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及时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等职责。但需要强调的是,托管银行不能也不宜承担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无论是网贷资金存管还是私募股权基金托管,存管银行和托管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同时,网贷与私募产品既不是银行发行,也不是银行代销,存管、托管行为发生在银行与网贷平台、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银行不与投资者直接构成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也不宜承担召开投资者会议、登记投资者信息等职责。

因此,对投资者而言,要提高金融素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迷恋相关机构宣传,不片面追求高收益。要正确认识银行在存管和托管中的角色和责任:首先,存管和托管不等于监管。银行作为商业机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制从未赋予也不可能赋予其监管职责。其次,存管和托管不等于保全。在网贷资金存管中,银行对资金的保管作用仅限于存管账户中的资金。按照“卖者尽责,卖者自负”原则,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银行在存管、托管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未尽到相应的职责,应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对网贷平台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应依法合规经营,做好对融资活动、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职责。要加强信息披露,如实向投资者披露资产负债投资收益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并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妥善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不能利用媒体宣传、发布公告等形式,夸大、曲解银行存管和托管的作用,更不得以此为名义实施金融诈骗或非法集资等行为。

对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而言,要进一步深化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加快清理野蛮生长、违法乱纪的劣质机构,净化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健康稳健发展。要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将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等隐患扼杀在摇篮中。相关机构要对投资者进行正确引导,既要“有作为”,也不能“乱作为”,不应将责任一味推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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