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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投诉个人信息被盗用案
[来源:本站 | 作者: | 日期:2017-08-24 | 浏览2582次]

案情简介

2016年524日,陈某向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称,他在申请办理银行卡时发现因其个人名下已有8张卡而丧失办卡资格。经查询,陈某发现其在某3家商业银行旗下的A支行有20个异地账号,某2家商业银行旗下的B支行有7个异地账号均非本人设立。陈某感到事态严重,遂向派出所报案,并积极与银行沟通商讨解决方案,相关银行已对某些账户作出处理。陈某请求人民银行帮助查询在其他银行是否还存在非其本人开立的账号,并协调涉事银行处理冒名账号问题。

处理情况

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接到投诉后,积极与相关涉事银行进行联系,相关银行对该事件进行了核实,并对部分账号进行了锁死、挂失、注销等处理,其余账号还在等待处理的过程中,陈某对该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法律分析

1.《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客户身份识别是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责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第一道关口,本案中,投诉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异地开立27个账号,可以看出相关银行并没有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规定发卡机构应严格遵守法规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未履行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的,要按反洗钱法予以处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案例启示

1.银行应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银行在为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时,要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并与本人进行比对,认真进行申请身份信息核查,确保客户拥有合法、真实的身份。同时,银行也要定时对假冒他人开立银行账户的事件发出风险提示,提出防范措施,避免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受到侵害。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可以有效帮助银行降低信誉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2.消费者应提高对个人信息的安全防范意识,充分认识到自身金融信息的价值,防止个人相关信息被他人知晓、窥见或以其他方式泄露,培养良好的金融服务使用习惯,减少个人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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