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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管不善致帐户被网上消费案
[来源:本站 | 作者: | 日期:2017-08-24 | 浏览1999次]

案情简介


陆某在某银行某支行开设了个人帐户,201442日至56日,该帐户发生了11笔金额不等的小额支付,总额为1685元。陆某因其本人在此期间并没有发生过包括网上消费在内的任何资金交易,因此认为某支行无端扣费,遂向当地消委会投诉,要求该行退回所有款项。


处理情况

2014年523日,人民银行某支行接到当地消委会发来投诉转办函,立即拟文将该投诉函转给被投诉银行,并要求该行在三个工作日内查清原因并提交书面报告。该行通过查询业务系统交易明细,确认此11笔交易金额是网上交易数据。经转清算中心后,进一步查实这11笔交易金额是网上购物后通过支付宝进行支付操作,直接转账到一朱姓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手机游戏平台的费用。人民银行某支行将调查结果反馈给陆某,经陆某核对,确认收款人是熟人,当即撤销了投诉,并向某银行致歉。


法律分析


1.消费者在银行开立帐户,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存在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银行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凭密码支付或凭签名支付方式,在网上交易、移动支付等非柜台交易模式下依据正确的密码输入或签名为消费者办理资金结算、交割业务,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适当履行义务。在银行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出现交易损失的,银行不应当承担责任。

2.《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

本案中,某银行借记卡章程是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某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三条规定,客户申领借记卡时,在领用某银行借记卡申请书上签字。申领单位签订领卡合约,即表示客户或单位代客户知悉某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约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某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某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负责。陆某在领用某银行借记卡申请书上签字,即应遵守章程中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陆某没有尽到保守密码的义务,致熟人获取其密码并进行消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陆某承担。


案例启示


当前,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网络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客户承担的风险相应提高。消费者要加强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风险防范,提高保密意识,妥善保管银行卡号、支付密码和支付宝登录名、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以免相关信息泄露并被他人使用,造成自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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