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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精准打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公司
[来源:本站 | 作者: | 日期:2018-03-09 | 浏览744次]

近日,保监会召开2018年全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系统总结近年来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分析新时代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全面安排今年工作任务。


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指出,2017年保监会认真恪守为民监管理念,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一是始终保持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高压态势。全年共派出检查组585个,检查人员1813人次,对606家保险机构及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


二是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机制建设。起草保险实名登记制度,出台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制度,发布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推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深化保险小额理赔管理制度,启动保险服务标准化,完善投诉考评,深化保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三是严防群体性投诉事件和行业声誉风险。2017年,12378热线接听消费者来电共计69.69万个,监管系统共接收处理保险消费投诉9.3万余件,全国各地保险纠纷调解组织累计成功调解案件15万余件,“保监微课堂”微博微信教育平台累计推送风险提示和消费者教育文章700余篇。


四是督促保险公司切实改进服务。对117家保险公司服务情况进行评级并向社会公开。持续监测通报保险小额理赔服务质量情况,各项指标不断改善。


梁涛进一步指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出台以《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为统领的各类规范性文件20余项;保险消费纠纷化解渠道通畅,在金融管理部门中率先开通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建立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和保险机构总经理接待日制度,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实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连续三年组织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系统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不断加大涉及消费者利益信息的披露力度,保险消费环境大为改善;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外部协同,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媒体沟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运作机制开始建立。


梁涛强调,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险监管机构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窗口,是保险业防范风险的第一道屏障,是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最终归宿,必须始终重视和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梁涛要求,2018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按照保监会“1+4”系列文件要求和2018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险业姓保、监管姓监”,打好治理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防范声誉风险攻坚战。


一是要抓住关键,通过立规矩、严考核,强化保险公司维护消费者权益主体责任;


二是要聚焦服务,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服务评价,深入开展保险小额理赔监测,加快推进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督促保险公司切实提高和改进保险服务水平;


三是要精准发力,针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和突出公司,组织开展“精准打击行动”;


四是要化解矛盾,继续推进投诉处理、纠纷调解、诉调对接、司法裁判等环节有机结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防止发生重大群体性投诉事件和声誉风险;


五是要夯实基础,扎实做好保险实名登记、保险广告行为监管、《保险消费投诉管理办法》修订、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落实、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等各项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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